学习“网络安全法” 解析公民信息保护
Jackzhai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刚买了车,立刻有人向你推销车保险;孩子刚出生,马上有人向你推销小尿片;有卖房的推销,有卖保险的骚扰,看不完的垃圾短信,不胜其烦响一声就挂的陷阱电话……移动互联网在让我们融入互联网虚拟世界的同时,也让我们的生活彻底陷入被垃圾信息包围、没有自我空间的数字海洋中。
这个世界是怎么了?那些人为啥有我的电话与省份证号码,为啥知道我几点几分在哪里,为啥知道我需要买啥东西?传说中的精准广告投放、VIP服务曾经都只是贵族阶层的特权,现在却“不幸地”降临到普通公民的头上,服务变成了骚扰,欺诈淹没了诚信。直到发生了徐玉玉事件,一个花季少女,前途无限的准大学生就这样因为一个诈骗电话就死了,个人信息保护终于变成全社会的焦点,网民、公民,每个人都在呼唤保护公民信息权益的法律武器出现……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正式实施了。
承载了如此多的期望,我们更加应该认真来学习《网络安全法》,解析公民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上保护的个人信息包含哪些内容?
在网络安全法的概念解释,有个人信息的解释: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与×××在法释(2017)10号文中,给出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一句话,就是能够对比确认出虚拟世界中的那个人就是现实世界中的你时,这些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运营者有明确的法律要求:
1.管理: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2.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告知用户其目的、方式和范围,争取同意后才可以;
3.越界: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4.通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中明确了网络运营者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违反规定网络运营者将受到如下处罚(第64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安全法也规定了公民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1.隐私保护权利: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2.信息真实权利: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3.禁止行为责任: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4.拒绝协助责任:不得设立网站或通讯群组用于发布有关活动信息,包括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和销售违禁物品与管制物品等。
非法获取或非法×××信息都将受到法律的如下处罚(第64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参考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
除了网络运营者,存储个人信息最多的是有关的政府监管机构,网络安全法在第45条明确了对监管机构的要求: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若监管机构人员违反本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如下处罚(第73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三个角色,即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使用方)、公民个人(个人信息被保护方)、监管机构(工作中涉及个人信息方),规定了每个角色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法律的处罚方法,让我们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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